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我是2005年11月开始与公司签订劳工合同,在公司工作至今,每年都会与公司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最后的合同到期时间是2009年2月.但老板在2008年9月15日口头提出2008年10月15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到10月15日,缴纳10月份保险.没有任何原因的裁员.
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赔偿金,违约金,经济补偿等?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的分析是:
1、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关系的转出等。这是你单位的过错。
2、用人单位非基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尽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但仍属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就是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87条的规定,要求支付2倍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你的情况,应当是3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因此,你能要求的赔偿金就是3*2=6个月工资了

3、无论是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之前就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按你的情况呢,保险缴纳这块,如果以前有没买的,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4、最后,就处理程序给你点意见参考:1、与单位就赔偿或者继续履行问题协商2、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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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27
可以申请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赔偿金应该是你六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约金要看劳动合同中有无相关约定。
关于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支付过赔偿金后就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了。
第2个回答  2008-09-27
属于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行为,其实也是公司违反劳动法行为,根据新劳动法规定,你公司3年,单位应支付你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另外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还要接受罚款以及向你支付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08-09-27
可以得到赔偿.首先你已经工作近三年,你可以得到6个月的工资赔偿.违约金要看你定的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
第4个回答  2008-09-27
可以 你到你们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一下 详细的流程我不太清楚。不过劳动部门 应该会给你一个合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