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如题所述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的或4800元的定额扣除;
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的部分,可在每年6万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4.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到1500元的定额扣除;
6.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的扣除额度。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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