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不履行后果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对方起诉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不想履行,如果是企业的原因导致员工离职的,一般可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然后 解除劳动合同 。 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 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决定,并要求继续恢复和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 违反法律规定 ,解除与劳动者 签订的劳动合同 后,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 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决定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的要求,提出要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 或者赔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 恢复劳动关系 ,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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