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维修基金标准

如题所述

1、房屋维修基金是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主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房屋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2、业主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房屋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房屋维修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
3、房屋维修基金缴交的标准,执行新规定所附的指导标准,指导标准每二年制订和发布一次,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的房屋维修基金积累状况,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对房屋维修基金缴交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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