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关于江南地区的政书有哪些?谢谢。

如题所述

明末江南地区的大灾荒与社会应变——《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第五章(3)

明末江南地区的大灾荒与社会应变——《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第五章(3)
明末江南地区的大灾荒与社会应变——《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第五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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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贤亮

水灾后的地方救赈与民间力量的介入

崇祯十三年的大水灾后,地方即采取紧急救赈措施。以陈龙正等代表的地方领袖,要求乡绅富室都进行平粜,并发布告谕指出:平粜一事本属朝廷本意,地方政府不过是“仰体施行”而已。可惜的是,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乡绅富室并没有完全依照政府法令进行平粜,这对整个救荒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陈龙正很快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过,在他于崇祯十三年八月发布的劝谕中,语气还是较为缓和的。他说:“邑中几稍赢余之家,酌理写数,本心自认,原非勉强,乃闻既写之后,有即时发铺,粜足原数者,有半粜者,有全未粜者,待哺嗷嗷,于心何忍,群情汹汹,势亦非安。”而且,邻县各城,俱有一番嚷闹,独嘉善帖然无事。所以,他仍奉劝众人平粜,布庄土著等未登簿的,应自量所宜,“以慰群望”。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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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明]陈龙正:《庚、辛救荒平粜事宜》,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在对本地乡绅富室努力劝赈的同时,对外来商户,主要是徽典也要求“分米平粜”①。众所周知,徽商势力对江南地区的渗透,几乎已至每一个市镇,有所谓“无徽不成镇”之谚语。②许多徽商于市镇上从事盈利颇丰的典当业,至迟在万历年间,典米业已普遍开展,佃农往往将上等米质于当铺换成银两,而将下、中等米用以抵租,即使在丰年也称歉收,“迁延逋负”③。天启元年(1621年)前后,这些徽商与地方有力之家又以田农为业,“每以质库居积自润”④。但从另一方面看,典米业所积聚的大量米粮,无疑是荒年的一大救助来源。在地方政府要徽典出米平籴的强制命令下,徽典各户上报赈荒米数有1600石,超过了政府只要几百石的指标,这当然与各典户当面同意周知微、魏子一及地方贤达人士的共同督议有很大关系。陈龙正希望诸典粜市五百石,余数粜乡;粜乡米价可以是每升三十文,比市价稍高。⑤

在政府发布的《劝徽典邑里分米平粜乡农谕》中,写明已有十户徽典已据政府要求,积济荒米1千石,除去连日于预备仓专粜付赤脚人丁,约得五百石,余五百石奉令分派城外各铺,散粜乡农,以均利济,但问题依然很多。陈龙正发现,许多乡民向县里纷纷陈述其持钱人市而“求籴无门”的情况。本来县中乡绅贤达要求十户徽典加粜六百石,现在吴、朱二典户在西塘、风泾二镇“加惠已多”,吴、程等八典户全部依照原来议定之数,共加出四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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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陈龙正:《庚午急救春荒事宜》,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② 民国《歙县志》卷一《舆地志·风土》。

③ 万历《秀水县志》卷一《舆地·风俗》。

④ [明]陈懿典:《嘉兴县蒋侯新定均田役法碑记》,载崇祯《嘉兴县志》卷二十二《艺文》。

⑤ [明]陈龙正:《庚、辛救荒平粜事宜》,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十石。由于米数增多,所以按照公议,政府规定在原定每升二十四文外,稍微加价以作补偿,希望乡农能够接受。①

平粜工作进行得较为顺利,而“徽典”一项经一个多月来,市民均获其利;但乡农“求籴无所”仍存在不便。陈龙正就向地方行政长官吴春枝建议,如籴米不足,可增加布庄土著答允的数目,加上各坊所余额数,“尽堪普惠乡农”。由此,仓粜每升二十四文,如发乡农,每升增至三十文,乡民得籴,也“不敢嫌昂”;徽商虽发米稍多,而价亦稍赢。当时秋收已近,“农食维艰”,所以定于八月初旬开粜,月终结束,可救四乡一时之需。②从当时发行的平粜册票,可以看到平粜(籴)的基本情况。参见图5—7。

崇祯十三年(1640年)十一月,已接近地方向国家定期缴纳税粮的时间。嘉善地方政府看到灾后人民生活依然十分困苦,就向上司提出要求增留米粮,以备地方救赈之用。按照明朝《会典》规定,“百里之邑,亩应留八升有奇”。但是,这对于大灾后的生活安排显然远远不够。为此,作为地方乡宦代表的陈龙正向嘉善县令李陈玉提出了增加“留米”额数的要求。就在十三年下半年嘉善县进行平粜工作期间,无锡、苏州、吴江等一些府州县城中发生了变乱,原因基本上都是出于乡绅“拥米坐视”之故。这些变乱的产生,使乡绅们更加重视地方赈灾工作,有所谓“俯首而奉饥民之命”的倾向。正因为嘉善地方在这方面加强了防范意识,所以平粜工作基本上没有出现大乱,但存积备荒米粮的不足还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有人藏米不粜,或百姓持钱无处可籴,那必将引发动乱。当时正值秋收,在地方政府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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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陈龙正:《庚、辛救荒平粜事宜》,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② [明]陈龙正:《与吴宾日邑尊书》,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吴宾日,即吴春枝,宜兴县人,崇桢十年进士;先为平湖县令,后曾为海盐、嘉善县令,时间虽短,但颇有政声。详参乾隆《浙江通志》卷一五○《名宦五·嘉兴府》。

图5—7 崇祯十四年嘉善县平粜(籴)票册样式

资料来源:[明]陈龙正著:《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庚午急救春荒事宜》。

增加留米数额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按照常例,百亩上下的,每亩可留米一斗或八升;千亩以至数千亩的,则需每亩“倍留”。陈龙正向县政府要求每亩留米可微增至一斗,全县除零星小户外,约能留出五万石存贮于私家大户,让他们在青黄不接时再拿出来,仍照时价发粜;此外,再照苏松地区的做法,每亩需输出白米一升,这样也可得四五千石,由里长总纳于官廒,作为以后平粜、散粮或煮粥之用。实际上,当年秋收是较为微薄的,通计每亩仅能收上石许。其中,佃户还要留一部分自给,上交给佃主的大约都以斗计,所以除办税粮外,“余粒甚微”①。

早在大灾爆发前几年,地方已有“米贵民愁”之虑。在崇祯十二年秋天,蝗潦兼灾,高乡与低乡地方都歉收,嘉善县下三都的灾情最重。“餐糠秕,剥草树,无民不苦,而乡农尤甚。”尽管陈龙正等地方领袖确实为此已殚竭心力,但所做的补救工作毕竟还很有限。大范围的救灾工作,仍需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协力“筹度”。陈龙正认为可以参照苏松二府的做法。在那里,官民户产,每亩都要输白米一升五合,由里长总输公所,以备赈济之用。如果在嘉善县也能做到这样的话,那么可得白米七八千石,再加上乡绅富民的义输米粮,赈济工作大致就可完成。这实际上仍然是“一方救一方”的思想。②

崇祯十四年后的地方赈济

崇祯十四年(1641年),嘉兴府普遍出现饥荒,湖州府地方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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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陈龙正:《复李谦庵邑尊书》、《复刘邑尊书》,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李谦庵,名陈玉,甲戌进士,江西吉水人,崇桢间曾任嘉善县令;刘,即刘暾庵,名大启,庚辰进士,广东新会人。

② [明]陈龙正:《启熊汝望抚台书》,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在嘉善县,出现了许多流亡乞丐,他们成群结队沿途乞讨。如何应付这些“流丐”也是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大问题。而坊曲之民,“去丐无几,莫应其求,死者无数”。对于这种情况,开始地方政府曾考虑设粥厂来进行赈济,但是私储有限,无法满足四方来粥厂就食的饥民。在此情况下,如果“散遣无方”,必将酿成变乱。这使地方政府进退踌躇。陈龙正发现,担粥救赈的办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办法的优点在于“无定额,无定期,亦无定所”,所要做的只是在每天早晨,用白米数斗煮成稀粥,然后派人分挑至通衢要路及郊外地方,遇贫、乞等人,就可令其列坐就食,每人分给一杓,这样大概每担需米五六升,可给予五六十人一餐,十担就可挽救五六百人一天之命。政府推行“粥担法”后,如有仁人义士继续予以施行,就能使许多人的生命得以维持下去。显然,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粥厂救赈中的弊端,也可“时行时止”,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总之,这种担粥施赈的方法虽略带理想化色彩,但对于流亡于路途中的人们较为实用。相对而言,煮粥之法对救赈当地居民的贫困显得更为方便,当然必须“分地挨户,给以粥米”,方可防止从中产生的弊端。实际上,陈龙正的设想与实施是切实可行的。他对于其他地区因煮粥而产生的问题,认识也是很深刻的。苏州府等地在施行煮粥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中的弊病,出现了哄斗杀人的情况。陈龙正认为嘉善县之所以可以施“粥担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同善会”等慈善组织常年进行赈济贫民的活动,饥荒年岁还能核实贫户推行“散粮之举”,所以在极荒年月,可以特设“粥担法”救赈流动贫民。当然,对土著居民来说,这种方法不过是下策中的下策,并不适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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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陈龙正:《救荒策会》卷七《粥担述》。

陈龙正提及的“同善会”是流行于江南地区,由著名乡绅发起的慈善组织,常年举行济贫为主要目的公益活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注目。①

此外,民间还有“埋胔”等慈善活动,“捐赀设法为死者谋”。每个月推选一户好义之家,约同城坊仵作,备好蒲包、草绳等,每天察访街衢河港等地方,看到尸体即马上予以包扎,然后聚集到规定地方,两天或三天一轮,委派专人“逐一点验,坎埋附近义冢”。埋葬工作完成后,发放适当的劳务费与材料费。②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使更多的人避免疫病的侵袭。所以,政府将这种行为赞誉为与担粥并行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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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仲宏道:《濮川同善会记》,对于江南地区“同善会”的历史作了一个小结:“予尝读先达同善会条例,虽不专于施槽,而施槥之事甚详。大要以劝募众力.共襄善缘。溯厥源流,张公梦泽传自中州,钱公启新行于毗陵,高忠献公行于梁溪,丁清惠公行于嘉善,近如蒋虎臣先生行于金坛,张公选先生行于京口,柴襄明、叶公荣诸子行于燕邸。良法美意,俱能施恩不报之地,洵可为匍匐救之也。予口颂心惟欲集同志踵行其事,奈岁数不登,未遑启齿,幸我里敬萱张翁,与有同心,先出银三十两,拉予数人各出数金为源本,此外每施一棺,则每人别出银三分以补棺值其源长令流通,予喜甚,又约同志十余人各出分赀若干助成胜事,计施一棺,不过人出银一分,尤属简而易行,可图永久。”载光绪《桐乡县志》卷四《建置中·善堂》。明末嘉善乡宦陈龙正,在王朝阽危之际,仍然于地方上定期主持“同善会”,发表了51次“讲语”。参见[明]陈龙正:《几亭全书》卷二四《政书·乡筹二》。

② [明]陈龙正:《救荒策会》卷七《埋胔述》。

在城坊地区,往往采取平价发铺、量口给食的方法,这也被时人誉为“第一救荒要法”。其实,“量口给食”要在区分贫户等第的前提下才可展开。按陈龙正出界定,极贫之人是孤寡老疾者,应人养济院而“无阶以人”,所以往往户多而人少;次贫者则是那些手足犹健,也有亲丁,但无恒产而乏赀本者,这类人往往人多而户少。地方在每年救荒稽查时,就是以这两条作为区分依据的。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保甲推行较好的地方,才能真正完成。由此可见,救荒中的真正难点是“不难在赈而难在查”①。

崇祯十四年四月,米价的再次上涨给平粜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困难。地方政府最后决定:减价平粜”,以救助下层百姓,并作了详细部署。②

在此基础上,政府对于县城内的石灰坊、各宅僮仆及铺户作了特别示谕,指出石灰坊平籴的贫户于四月某日,从本宅开始,籴户可各持原发放的小票,备足钱粮,到墙门西首领籴,依照编定顺序“从容交易”,不得争抢。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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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陈龙正:《为分赈城坊致钱塞庵相公书》,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② 在这方面,首先要做的是确核贫户,预给平籴小票;稍为殷实人家仍照时价籴米,不属此内。其次,所减米价必须适中;时价为每升五十多文的,政府下令减为四十二文,每石售价纹银为一两八钱五分。第三,时价之米须与减价之米并行,闭米不粜及私贩出境的,百姓可以上告政府,“尽法究惩”。另外,政府定下了五则法例:一是“认粜之数”,照赀产每田百亩出平粜米十五石,居房赀本五百金左右者,以此为率;二是“催米之任”,自认定粜数后,缴册归官,由总甲挨户催征发粜,领坊的可“任稽核,不任催征”;三是“出催之法”,除乡绅自粜或发铺随便外,其余出米之家悉发铺行,以便稽核,以免过去贴钱空印及掺和水谷以少作多之弊;四是“平粜之期”,从五月某日开始到六月某日为止,秋成虽然还有一段时间,但豆麦刚收,用一月的米粮杂和其他粮食,尚可维持生计两月有余;到青黄不接时,米价将会更高,诸户认粜之数如有存剩的,仍要照所定价格四十二文再进行平粜,必须将米全部粜完,那么这部分米粮又能度得数旬;五是“通米之议”,本来全县平粜,是为了“多寡相通”,城中各坊贫富也有悬殊的.所认定的米数除发粜本坊外,如有贫坊出现困难,就须“稍稍量移”。当时县城大安坊乡绅负责大胜、王黄坊乡宦负责石灰坊的赈济工作,正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的。参见[明]陈龙正:《示城坊平粜谕》,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③ [明]陈龙正:《示石灰坊平籴贫户谕》,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对于米票的发放对象,政府是有限制的。各富室僮仆,因有主人养护,就不在发放之例。①另派校准官将所领各户米公平给粜,不许匿米贴钱,更不许“小升曲概”或掺和糠秕水谷;当日不籴的,可以在有空时再来办认,不许混用印记。如果出现前项情况,允许籴户自行到县衙首告。②显然,以法律作为控制平米的最终手段,在大灾期间仍有相当的效力。

由于下层百姓四处奔波工作,每天所得还不够籴二升,因此政府特意规定粜籴米价单位用升而不用斗:每升米价定为42文;富民除量出余米减价平粜之外,剩余米数可以照时价发铺。③这是平粜(籴)工作中,政府较为注意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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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陈龙正:《示各宅僮仆谕》,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② [明]陈龙正:《示铺户谕》,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③ 这样可以使全县贫户能够籴到减价之米,散户能籴到时价之米,各得其所。民户虽有很多田地,但经析分后,其名下田满百亩的就很少,至于五百亩、千亩的则根本没有。每坊之米差不多只够供应贫户平籴之用,如果按田数来发粜的话,就会出现“出者少而籴者多”的情况。参见[明]陈龙正:《复刘暾庵邑尊书》,载《几亭全书》卷二五《政书·乡筹三》。

平粜工作在城坊展开两个月后,即崇祯十四年六月,“乎粜条约”被重新发布。其主要目的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强调平粜行为应广及乡村,“平粜之权,尤当以时粜为本,但期米多,非专减价”。这一平粜工作的发动,是在地域分划的基础上,从城市广被乡野。当时嘉善全县共有20个区,计728圩;大区约领三四十圩,小区则领二三十圩。每区邀请贤达人士,齐集公所,主持平粜、时粜等日常工作。为了能在乡村更好地推行平粜工作,陈龙正等人在鹤湖书院举行了一次特别会议,商讨在乡村地区平粜的基本内容与要求:过去平粜是由总甲、区头、圩长举报大户,这次在乡村展开的平粜主要是由县令送帖、公共传约外,“专候临期面会”,别无差役;任事者基本上是按“本乡人理本乡事”的原则进行;查实贫户的工作也全部依照“挨门册式”的办法,各自刻刷备办,并派小船逐浜逐村巡核,不许冒滥或遗漏;领导办理的工作人员,要在县衙领取印信簿一扇,赴附近区圩有米人家,听认平粜若干石,余数仍照时价发粜。所有认粜米数最后都要一齐汇总报县存案。政府还申明了对“私贩出境”的严禁。①

由于以前徽典认粜的米数是专为城坊准备的,但考虑到囤户极少,政府不得不再次向典户劝粜,以解决北关贫多富少、南关新立坊中有四百多家“待炊”、乡村人户贫窘特甚的矛盾。②

当然,在救赈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令政府十分满意的行为。如永八中区的一家大户,在祟祯十三年秋天平粜时,慷慨认粜了三十担。对政府而言,这种行为十分利于救荒,所以必须给予嘉勉。因庶民没有“优免”之例,就量免丫若干田赋,或三十亩,或二十亩,希望为闾里提倡一种乐善好施的风气。③

救荒过程中的社会问题

但使地方政府深为忧虑的,是百姓因蝗灾严重而兴起的迎神活动。个体百姓自然无力捕治大规模的飞蝗,只好放下车水救田地旱情的工作,醵钱宰牲祭刘猛将军庙或八腊庙,每天四出迎送神像,“伤财失业”。④这种行为必然会消耗掉地方的剩余财力。但也有一些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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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29
《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是冯贤亮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损益成书的。他的研究成果,在成书之前,既已深获好评;此书出版以后,更引起较好的评价,在明清史学界,尤其是江南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有较广泛的影响。

江南地区,自唐代中期以后,一直为世人所重的地区。就政治形势而言,“以东南之形势,而能与天下权衡者,江南而已”(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江南方舆纪要序》);就经济而言,“天下财赋仰东南,东南财赋多出吴郡”(李乐:《见闻杂记》);就文化而言,“衣冠人物,萃于东南”。其地位垂千年而不坠,至今,江南地区仍为中国经济文化发达之区域。正因为如此,江南才历来为学者及政治家所关注;加之此地文化昌盛,文献繁富,学者据以研究的资料较为完备,所以,江南地区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研究,佳作迭出,海外姑且不言,以内地为例,就有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群言出版社,1993)刘石吉:《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徐新吾:《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李伯重:《江南早期的工业化(1550-1850)》(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1250-1850》(三联书店,2003),等等。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江南社会经济方面,甚至是其中的某一方面,而从总体上来看,明清时期江南社会对于环境的变动所表现的反应和策略,前辈学者论之则少。而冯贤亮博士所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一书,即以全新的视角,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环境与社会控制的变迁,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该书有很多的优点,首先是开篇弘阔、结构严谨、体系完整。一开始,即是环境背景的分析,为全书社会控制研究的展开奠定了一个自然、人文的环境背景。紧接着,阐述了常态环境下的社会控制问题。常态环境,是指在没有大的自然灾害或战乱或社会变动情况影响下的自然与社会两方面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作者主要强调了人口与土地方面的控制问题。第三部分,作者则探讨了环境变动状态下的社会控制问题,其中述及自然环境变动状态下的社会调控与适应,以及社会环境变动状态下的防护与控制两方面的内容。最后,作者总结了前述论断,分析了环境变化的几种状态及其相关的一些控制手段,说明了环境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解释了社会控制力的作用与限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区域社会的协调、控制、发展的理论模式。可以说,全书环环相扣,逐层递进,在整个文本中,逻辑连贯、一气呵成,不落枝蔓,使读者一眼就可看出论述思路及表达主题。

本书另一个优点,体现在史料上。在很大程度上,历史学的生命就在于史料,典型的、准确的、真实的史料,是支撑历史学研究的支柱,所以,从这个意义的角度上说,“史学即史料学”。目前,在史学界,在对待史料问题上,仍有误区,“以论带史”、“以论代史”的现象仍很普遍;同时,还有过分地强调方法的趋势,认为方法的创新就是史学研究的创新。当然,历史研究不能脱离方法,不能排斥新的理论、新的方法的应用,但是,离开史料空谈理论和方法是不可取的;没有史料辨析和分析基础上的新理论新方法的应用,是另一种形式的“以论代史”。所谓创建历史的理论模型,如果没有史料的支持,也与上述史学研究的误区如出一辙。冯贤亮博士所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一书虽然也使用了新方法,如历史地理学的方法,人类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也建立了江南地区社会控制的理论模型,但是,他是建立在充分占有史料的基础上的,是“论从史出”,这才是历史研究的正途。在本书中,作者阅读和参考了大量的原始文献,包括方志、时人文集笔记、朝廷实录、政府档案、碑刻、政书、资料类编等,最为关键的是,作者对这些资料用力甚勤,着力甚多,考据功夫扎实,从中提取出了对当时社会的认识,部分地对历史进行了复原,足见其史学功夫之深刻。同时,也给历史研究,尤其是年轻的历史工作者从事历史学习和历史研究提供了研究的范本,是加强学术素养和基本史学训练的好的教材。

既然说到学术素养与规范,就不能不提到本书的另一个长处,这也是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多年来一直持之以恒的传统,那就是,对概念定义的界定和准确把握。目前在史学研究和评论方面,有诸多的令人不满意处,比如,对一个历史事件,一个历史论题,往往形不成讨论的局面,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有一点必须提及,那就是对概念、定义的界定不清。论者对自己所用的概念和定义,解释的不明晰,尤其是那些平时习用的概念,没有在自己论题的语境和范围内加以精确的定义。这样,评论者往往以自己对该概念、定义的理解对文章提出批评,从而形成一个“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的尴尬局面,根本讨论不起来,或离题太远,评论不着边际。这样是极其不利于历史研究的进一步进入的。冯贤亮博士所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则不同,他秉承了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的传统,首先厘清了相关的定义、概念。例如,对于本书的讨论范围——江南地区,冯贤亮博士是着重加以解释的。因为江南这个词,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场合都有使用,但其内涵却分歧极大,即使在江南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内,学者对此地域的界定也不同,甚至相差极远。所以,作者遍检史古今文献,首先辨析了古代“江南”含义的变迁,又对中国当代学者论著中的“江南”和国外学者对“江南”的理解进行了详尽的考察,最后厘定了“江南”概念,并进一步对本书中所论的“江南”进行了说明,即指“长江下游南岸的太湖及其周边地区,包括明清时期的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与太仓直隶州的全部,以及镇江府的大部和杭州府的余杭、海宁二县”(冯著第10页)。这样,就为讨论奠定了明确的地域范围。另外,对“社会控制”等概念的界定,也是如此,在本书中,每章每节都始终贯彻了这一原则。

其实,冯著不仅在学术规范上值得鉴取,在内容上,也可以为给广大读者提供新的思路和新的思想。作者阐述江南社会在环境变动下的社会控制,除了提及政府的作用外,还重点研究了当时江南地区社会自治力量的兴起,以及他们积极参加乡梓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在江南地区的疆界错壤问题的会勘、灾荒救济、水利防护、城市重建、地方防御诸方面,他们都积极参与。这些社会自治力量主要是代表地方精英的士绅阶层的力量,他们代表了地方的利益,是区域意识的新觉醒。这种地方意识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长期以来江南经济的持续发展条件下,由于特定的与传统农业社会不同的生产方式兴起后,逐渐形成了新的社会参与模式,这可以说是一种近代式的社会自治运动,是在“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江南社会出现新的社会治理模和运作模式的新萌芽。

 

本书的长处还有许多,不再一一赘述,待读者自己辨明。当然,白碧微瑕,缺点也还是存在的,比如在注释和文献征引方面,仍存在不太规范之处,有些出版者、出版年、出版地,甚至有些图、表、引文的出处均未标注出来。对于这样引述浩繁的著作,如此说来似有“站着说话不腰痛”之嫌,但是,对注释的规范,应该是提起重视的。无论如何,冯贤亮博士所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一书,仍然是一本严谨的著作,是一本值得研读的好的学术著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