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性医疗机构体检业务免征营业税

如题所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原来有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公布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件。
  不过,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的规定: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不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执行不同的营业税政策。
  所以,对于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有效。体检业务属于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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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19
盈利性医疗机构体检业务不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