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让离职,我1月19号交的离职通知书,公司20号收到的,单位签收显示的是单位收发章,2月最后一天只有28号,我是不是3元22号就可以走了,我离职通知书的格式有法律效应吗?还有这个单号能作为回执单吗?求好心人指点。
就你叙述以上内容,回答如下:
一、如果公司承认2020年1月20日已经收到你的辞职通知书,你就可以继续上班满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在2月20日要求公司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后走人,公司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公司就是违法。
二、图片1和图片3不能作为证据证明你已经依法向公司递交了辞职通知书,同时也没法证明公司已经收到你的辞职通知书是事实。因为:
1、图片1没有寄件人姓名、寄件内容,没有收件人姓名、收件单位全称及收件单位公章。因此,图片1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收到辞职通知书的事实。
2、图片3没有寄件人姓名、寄件人手机号码,没有投递邮政单位全称及邮政邮戳章。因此,图片3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寄件人已经将辞职通知书交邮政局挂号邮寄给公司的事实。
三、图片2实际是辞职通知书,劳动者在提问时却错误说错成离职通知书不好。图片2的辞职通知书格式是可以的,但是内容缺细说劳动者是啥车间或者班组的职工及联系手机号码。
在吗?想咨询你一下,我交的辞职通知书有效吗?
追答有效,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