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参考资料: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不同城市办理条件有所不同
(1)建制镇和城区人口 50 万以下的小城市
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2)城区人口 50 万至 100 万的中等城市
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同,不同城市可能略有差别
(3)城区人口 100 万至 500 万的大城市
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5 年以内)
城区人口 300 万至 500 万的大城市可能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或采取积分落户制度
(4)城区人口 500 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
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采取积分落户制度
以上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