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62条,怎么理解??~~

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补偿金指的是啥?? 谁用通俗话解释一下????

附合之后,由于附合部分的价值比较高,抵押物的所有权改变,获得所有权的人给予抵押人的价金就是补偿金了。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这是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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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1
第三人在使用抵押物时,可能依照约定或者未经所有人同意,对抵押物进行附合、混合或加工等行为使抵押物的价值有所增加(如房屋装修),增加价值大于原物价值时,附合后的物所有权归第三人,第三人应对原物所有人进行补偿,此为题述之“补偿金”也~~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损毁该物或花费较大。附合后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一方所有人的话,那么该所有人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金。
混合与附合区别在于:附合后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辨识,分离会花费较大;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后事实上不能或不易区分。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说的情况举个例子:比如说A将一辆汽车抵押给B,抵押后A又把那车进行改装,但是因为改装的费用超过了汽车原有价值,汽车的所有权因此为改装人C所有,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物就因为混合而所有权归第三人C所有,但是因为汽车所有权原来归A,所以C取得所有权要给A相应的补偿金,那补偿的部分就作为抵押权的效力应该提前的清偿或者提存。(该例子参考网友“纸影碟梦”) 抵押权实现时其效力也及于该部分补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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