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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招工暂行规定全文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答: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
国营企业
实行劳动合同制
暂行规定
》签定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答:
法律分析: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如下:1、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2、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制;3、
企业招工
工作,应当...
黑龙江省实施《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细则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招工
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含自然减员补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劳动局提报招工计划,经审批下达后进行。小...
吉林省贯彻《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计划外
招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再实行退休工...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答:
1.
国营企业
在
招聘
工人时,需遵守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指导,并遵循“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招聘过程应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部招聘,同时取消退休工人子女的顶替制度。2. 企业在招聘工人时,应全面评估应聘者的德、智、体等各方面素质,并从中选拔优秀者予以录用。录用将实行合同制。3. 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
答: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按国务院《
国营企业
实行劳动合同制
暂行规定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第二章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开
招工
简章。简章主要内容应包括:招工的具体政策,招收对象、条件、...
大连市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
国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招工
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纲则。第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
广东省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
招工
简章...
辽宁省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
安徽省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
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
国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有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不得在计划外招用工人。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
招工
,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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