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什么时候执行数罪并罚,何种情况不执行数罪并罚?

如题所述

一、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包括以下具体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与累犯从重处罚有区别,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但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故实行数罪并罚的结局,是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而不是相互独立的几个判决结果。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不是采取“估堆”方法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的结果,而是先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一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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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8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操作规则。数罪并罚并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罪名,裁量刑罚,然后根据刑法总则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言之,即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第2个回答  2013-09-08
罪数在理论上很复杂。实践当中罪数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比如贩毒过程中暴力阻碍缉毒公务行为,刑法明确规定应以贩毒罪和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时暴力阻碍公务执法行为的刑法却明文规定只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一罪。 第二种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罪数的理论了。这个比较复杂,一言两语也说不清,楼主有兴趣可以去找一本刑法教材读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