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概念?以及法律上的解析?

同上!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概念:

1、建筑物分为房屋和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建筑物

(1)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等。

2、附属设施指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税务局 -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鹤壁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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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物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生产周期、复杂程度、以及所有权转移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着力探讨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其附属设备设施在维修保养方面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
  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究竟指的是哪些?其范畴是不是就等同于房屋公用设备设施?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①]中关于房屋共享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和房屋共享设备设施两者在范围上有交叉,但并不等同。
  认为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不仅包括房屋的共享设备设施,还包括由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部分的附属设施,比如业主专有范围内的暖气片、水龙头等等,可以说房屋共享设备设施是包含在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范畴内的一个下位概念。这些不属于房屋的共享设备设施范畴,但是在各种情况下,仍然存在维保义务的分担问题。
  针对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维保责任的承担主体往往存在多种可能性,我们来模拟一次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需要维修保养的过程,试图理顺在各个阶段应当由谁来承担维保责任,或者我们应当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安排各方权利义务,以确保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各个阶段,各方在适当的时候,不交叉、不遗漏、完美交接分担维保责任。
  将建筑物的附属设备设施区分为业主专有的附属设备设施和公共部分的附属设备设施两大部分.
第2个回答  2013-01-19
建筑物是人造的、相对于地面固定的、有一定存在时间的、且是人们要么为了其形象、要么为了其空间使用建筑物的物体。也叫“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建筑物的定义: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它往往都具备人能居住和活动的稳定空间,是人造自然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建筑的建造目的既侧重于得到人可以活动的空间——建筑物内部的空间(现代主义建筑非常强调这点)或/和建筑物之间围合而成的空间(比如城市中的市民广场);也侧重于获得建筑形象——建筑物的外部形象(如纪念碑)或建筑物的内部形象(如教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