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买房的问题:
我前几天在文宫镇文和春天看中了一套房(期房),交了1万定金!当时上面盖的章是“眉山市源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天去交首付款发现了如下疑问:
首先,合同第八条大概内容是“开发商于交房后180天内持购房人相关手续到房管局做好房产备案,如果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超过规定期限拿不到房产所属证件,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这算是什么东西条款,都没写清楚拿房产证的规定期限是多久,也没有说拿不到房产证可以退房。180天只是限定房管局备案时间!--------能备案就一定能拿到房产证么?
前款没谈好,审查又发现商品房预售许可上面不包括我所定的二期B7栋房产,遂要求查看二期预售许可--------这一看问题又来了,二期预售许可上面不再是“眉山市源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而是“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解释是公司去年改名称了-------可为什么给我签的合同上面会盖的是源源房地产而不是江山呢?--这两个公司之间过程是什么瓜葛?
工作人员称,这是暂时签的合同,以后要收回去统一改成江山,变按四川省新版合同样本改签-----难道合同生效了,还可以拿回去改了重新签?--------开发商5证上面都是源源房地产,预售许可上面确是江山房地产,这合法么?
请问为什么他们不能保证拿到房产证的期限,为什么有两个公司名称?我该向谁了解向什么部门反映,这房子我还能买么?
诚挚感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 ,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 建设部修正)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
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是不是我就不用担心房产证的问题,不用在合同里面约定办理期限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