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盘点电脑系统和店铺差异几件衣服,说是我上班期内丢失的,要我赔偿差异,如果不签字,不但1月工资不发就连12月15号工资也不发。(事实我进店铺第一个月就营业款被盗,三个同事分摊各赔了三百多,第二个月又是被偷了一件羽绒服2个同事分摊,各自三百多,因为店铺没有摄像头,没有防盗扣,商场小偷特别多。周边店铺也会被光顾)。现在很急,明明知道公司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但也不知道怎样应付?还说我1月份后面的12天,公司是不给三金了(我们公司不交金,是每月给300块)。这样合理吗?赔偿又该如何算?请懂这方面的大侠给出出招!!!
我在上海一家门店做导购,是11月11日进的公司。2012年12月26日门店店长携三千多块营业款跑了。督导怕承担责任2013年1月2日也辞职了(没有和我们店员说,直接向总公司辞职了),另外一个同事在1月1日和顾客打架也辞职了,我一个人从1月2日一直上班到1月10日(本来12月21号我就写了辞职报告……),因为店铺没人上班
追答【1】你想辞职吗?还是想继续留下?
如果还想辞职,就给上述单位寄一封挂号信,信封上写着辞职报告,里面装着辞职报告。
邮寄给单位领导。
【2】到了第30天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货物要交代出去,有人接管。你就可以离开单位。留好交接单。
【4】你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单位领导就得露面。
【4】只剩你一个人工作,大主意,你自己拿。走不走在于你自己。
【5】你要是觉得我说得对,可以选为满意答案。
【6】以后我还会继续回答你的问题。
新来的督导不同意和顾客打架的另外一个同事回来上班。我多次要求辞职她不批准,还不承认我21号写的辞职报告。威胁我说我们之前很多事情没弄清楚,如果走人别想拿工资。因为我是在三个月试用期内,后来1月4日我又写了分辞职报告给她,她依然不批准,9号督导从别的门店调来一个新店长,要我盘点,我把店铺物品和事项都交接清楚了。第二天新店长说路远不来上班了,新督导又不让我走。9号我和另外一个同事去了总公司讨说法,
追答你可以像我说的邮挂号信给督导,挂号信是有收据的,对方必须签字,你也可以查询
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到了第30天你去拿辞职证明。这样做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30天不用到店里来,你已经有了交接单了。
这要你保存好一切证据就可以了。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单位没有给你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第38,46,47条规定,你可以得到每满一年工龄,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金。
有事你还可以联系我。
谢谢你给了我满意答案,我会尽心尽力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