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高管辞职后可以到另一家公司任高管和入股吗?

如题所述

即日起,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将有章可循。
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入股国内期货公司的适用范围、境外股东资质和持股方式等一系列细节问题。此举是对扩大金融业开发政策的延续。
《管理办法》五大关键
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明确为“持续经营5年以上的金融机构”。“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细化为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同时明确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
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正式文件六处调整
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六处调整。
1、删除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任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删除批文6个月限期,办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的规定。
3、删除核心服务器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设置地点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限制。
4、明确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的计算范围,既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
5同时新增允许,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可以利用境外股东的资源和技术,提升信息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6、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提交文件,删除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该机构具备《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同时新增境外机构需出具是否具备本办法规定管理层具有良好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定的说明材料。
《管理办法》将更好对接实现期货业对外开放目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共有银河期货、摩根大通期货两家合资期货公司。其中,银河期货背后外资是苏格兰皇家银行,持股比例为16.68%;而摩根大通期货股权结构中,摩根大通持股49%。另一家曾经的合资期货公司中信新际期货,2014年被中信期货吸收合并,外资退出。
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银河期货2016年净利润高达1.86亿元,排名全行业第10;客户权益为180.69亿元,排名第6位。摩根大通期货业绩排名相对靠后,2016年净利润为1389万元,排名行业第81位;客户权益为20.2亿元,排名第51位。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外资股比提升至控股,外资股东对期货公司经营影响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外资期货公司经营特点可能与内资期货公司分化。《管理办法》出台将更好对接实现期货业对外开放目标。
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认为,金融行业在股权上放宽对外资限制,对期货行业来讲,挑战和机遇并存。
期货公司对外商投资开放的三个阶段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期货公司对外商投资开放大致有三个阶段。
2005年,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证监会发布《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投资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或收购期货经纪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49%。
2014年,为落实我方在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作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的承诺,证监会修订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将期货业外资股东范围扩大至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2017年中美元首北京会晤后,我方承诺允许外资控股期货公司。我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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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28
可以,这是你的权利,但是,到另一家公司,不能透露原公司的机密,不能损害原公司的利益。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第2个回答  2021-12-28
高管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比一般的合同复杂的多,主要就是多了股份和竞业方面的条款,具体怎么签的都有可能,这个问题的答案归根到底要看合同,不能泛泛而谈。
第3个回答  2021-12-28
这是可以的,因为股份制管着的,一个人可以占很多公司的股东
第4个回答  2021-12-28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