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补偿吗

如题所述

实践中,绩效考核是用人单位常用的回顾员工绩效表现情况的手段,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排名也是常见的做法。但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而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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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16
你好啊。“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机制,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不清楚,可以权益问哈与 律 师的访问到http://tieba.baidu.com/f?kw=%C2%C9%CA%A6&fr=index @@可 免费咨·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8-03
末位淘汰被辞退有补偿金,且单位应当双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这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末尾淘汰制度中处以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代表其不能胜任工作;因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
所以这种情况单位将劳动者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