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粮食白酒、黄酒及其他酒。2006年3月有关购销业务如下:
(1)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小麦50吨、糯米50吨,共支付收购价格140 000元,开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
(2)从基层供销社购入小麦60吨、糯米50吨,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55 400元,增值税款为20 202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3)从粮管所购入大米300吨,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70 000元,增值税款为74 1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4)从某酒厂购入食用酒精60吨,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36 000元,增值税款为57 12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