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辞职后能要求哪些补偿

我是从07年5月到08年9月在某公司就职,一直未予我签合同以及未交社会保险,08年9月辞职。还有部分工资未付清。不知我能要求哪些补偿,该如何计算,公司跟我签的保密协议,我能要求经济补偿吗。还有该按哪种法律程序去追讨补偿。
我的保密协议是辞职后与我签的,一式两份,我签字过,可公司没签,是否有效。还有我是否可以直接上法院去告。关于经济补偿方面的问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是按工资还是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

  1、劳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部分地区需要提供)。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委不收费;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3、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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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3
有劳动事实的,视为有合同,告它!劳动仲裁委员会
第2个回答  2008-12-03
你提出辞职的,应该用人单位结清你的工资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另外你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今年1月份到你辞职的时间是双倍工资。
第3个回答  2008-12-03
08年2月1日至辞职前一天双倍月工资,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保密协议是没有补偿的。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给予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12-03
1 收集好存在劳动事实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卡)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可要求的经济补偿包括:2008年1月起的双倍工资;07年5月起的社保补交;未签合同就不存在签保密协议问题,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