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首是不是投案自首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纷繁复杂,而刑法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又存在较多分歧,比如对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传唤到案的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强制性,故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可以选择到案或者是不到案,仍具有自主决定性,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选择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碍构成自首。之所以会存在以上两种意见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与对传唤性质的理解不同。我个人比较赞成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虽然是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或者书面传唤到案的,但不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如果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也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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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3

嫌疑人持传唤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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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8-23
[简要案情] 林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该案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遂传唤林某前来送达起诉书,但林某未到案,并逃至外地,法院遂决定逮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期间林某在亲友的陪同下到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因其逃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法院决定逮捕后自动投案,并交待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不能认定自首,理由是其违反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法院决定逮捕后在被关押前仍是取保候审期间,自动归案是林某应尽的义务。若将此行为认定为自首,势必造成本无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故意不到案而人为地创造自首条件,导致自首过宽,轻纵犯罪的危害结果,与刑法立法精神相悖。 [评析] 笔者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刑诉法》第58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也就是说,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一年,若超过取保候审期限的,根据《刑诉法》第75条之规定,应当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本案中在认定林某是否构成自首时,应以法院传唤林某的时间作为基准点,其时是否超过取保候审期限。下面笔者就从是否超过期限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若林某被法院传唤时已超过取保候审的期限,就认定为自首。由于已超过取保候审的期限,司法机关又未相应采取变更强制措施,故该取保候审措施应予解除,对林某来说是自由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林某虽涉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的原因,未能及时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导致超过了强制措施期限,可视为林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法院决定逮捕后,其向法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有关自首之规定,故应认定自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