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2-07
1、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他情况下,单位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的二倍)
2、如果单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那单位与该劳动者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将影响单位工作的人请出工作场所。
第2个回答 2012-02-05
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3个回答 2012-02-05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述的三种情形,你就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按第4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不是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12-02-05
还是多沟通,搞清真正的原因,真闹上劳动仲裁,你的领导会让你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