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到我商场中的商家拍照,付了1000,商家未给照片就跑了,现消费者将商场告上法庭。商场有多少责任?

我为商场方,现商场已收到传票,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
1.消费者曾到*公*安*局报案,金额不足未立案。后消费者与商家曾到工商局协商,商场在场。商家承诺*月*日给照片,商家毁诺。
2.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工商所的协商结果(有签名),公安局接报回执(仅证明已接到报警),摄影预约单(相担于收据)。
3.商家无营业执照,所以无发票。
4.商家与商场有合同,约定:写在债权与债务与商场无关。押金1000+作消费者先行赔付金和违约金。商家跑路同时也与商场毁约,商场也是受害方。
问:商场要付多大责任?这属于什么纠纷,要用到哪些法律依俱?回答有理有法律依俱者追加分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在此案件中,消费者应该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商场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商场作为柜台的出租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责任是代替逃跑的商家承担的,所以可以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向该商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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