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并得到经济补偿?

您好!有个关于离职时能否得到经济补偿的事情想向您咨询一下。我于09年11月5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今年11月4日合同到期。
公司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是否续约,而且工作期间他们曾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300%的工资。我在上周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人事部门合同到期后不再工作。他们今天才发给我续聘合同(当然,工资1分没涨,呵呵)。
工作期间,2010年的中秋节与端午节我上班,但他们没有支付我300%的工资,我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向他们索要,他们以“时间过得太久,不能补发了”拒绝支付。因为下个月初合同到期了,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法不支付加班费”为由在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并要求他们支付我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不知道现在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是不是1年,现在距离2010年的端午节和中秋节已经超过1年了,我也不想要这笔加班费了,但希望能够在离职的时候得到经济补偿。请问,如果离职的原因是因为公司违反劳动法未支付足额工资,我离职,要求经济补偿,这样有胜算的几率吗?(这个离职原因受时效限制吗?时效应该是多久?)
非常感谢大家~好人一生平安~

可以以“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为由,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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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可以。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二)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你随时可以提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18
1、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是你的权利,不需要任何理由。
2、加班费的问题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你这个情况不属于离职,而是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合同,所以也谈不到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1-10-18
你以这个理由辞职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你对劳动合同法也有所了解。可以拿着劳动合同法与单位协商,争取不仲裁就拿到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11-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