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1年,前天由于和经理意见不和产生冲突,而被经理辞退。我想问下公司该如何赔偿

如题所述

你好,劳动法中明确阐述: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十一个月.最多只能补偿十二个月.
如果公司有异议或者拒绝补偿,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好自己有空查阅下最新的劳动法(劳动法可以在百度搜索),做到心中有数,对你会有帮助的!
很典型的案件,你会胜诉的!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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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4
1、维权方式:一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二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具体要求:
因你不存在过错,单位违法与你解除合同,你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以下项目:
第一,公司应支付相当于你本人至少11.5个月工资(如果你工作11年零6个月以上则支付7个月,月工资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鉴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以上2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两者只能二选一,不能要求同时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愿您早日摆脱烦恼!顺祝周末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