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治制度的机构

如题所述

1、内阁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清代内阁在顺治康熙年间作为中枢机构,赞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国枢要总汇之所。

但自雍正中叶设军机处之后,大政归由军机大臣承旨,内阁逐渐不再参与机要,权任渐轻,遂成以处理本章为主的行政事务机构。

2、军机处

军机处指皇帝离京外出所在地方的军机大臣办事处所。清代军机处为中央枢要机构,为皇帝草拟谕旨、处理奏折、参决机务,故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无定时。

皇帝在京之日,无论住在宫内或住在西苑、圆明园等处,军机大臣等均须入值军机堂(西苑军机堂在西苑门内,圆明园军机堂在左如意门内),无散值之旨,均不得离开。

3、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总称。

清朝于入关前的天聪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入关统一全国之后,六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健全,直接对皇帝负责。


4、都察院

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

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

5、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顺治元年(1644年) 置,为正三品衙门;顺治二年(1645年)并入内三院,升为从二品衙门;顺治十五年(1658年)再设,顺治十八年复裁并。康熙九年(1670年),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为独立机构,遂成定制。

翰林院内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以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

翰林院属官有主事、典簿厅典簿、孔目、待诏厅待诏及笔帖式等。领庶常馆、起居注馆、国史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清朝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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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内阁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其时殿阁衔为四殿二阁,即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

原内三院之一的内翰林院则分出另立, 不归内阁。雍正八年(1730年),定内阁为正一品衙门,雍正九年(1731年)增设协办大学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定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或各二人。

大学士均加殿阁衔, 成三殿三阁之制, 即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体仁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惟保和殿大学士不常置。协办大学士不加殿阁衔。

内阁职掌为“掌议天下之政,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而票拟本章则是其经常性的任务。其内部机构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批本处、副本库、饭银库等,各有所司。

扩展资料:

确立君权

努尔哈赤去世后,其第八子皇太极继承汗位。皇太极在位期间,积极仿效明朝政治制度,极力扩大后金国的封建统治基础,积极促进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一再打击八旗贵族分权势力,确立和巩固了王权。

天聪三年(1629年)农历四月,皇太极设立文馆,命儒臣记注满洲政事。

天聪五年(1631年)农历七月,仿明朝制度设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4]  ),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试图逐渐削弱满洲贵族权力。

天聪十年(1636年)农历三月,改文馆为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三院(简称内三院),各置大学生、承政、理事官等员。

当时虽然还保留着由诸贝勒兼领部务的规定,但各部之下设的承政、参政、启心郎等职官,却已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由满、汉、蒙的官员充任了。到崇德元年(公元1636 年)建立都察院的时候,就没有再沿用由贝勒兼管的办法。

都察院是管监察事务的,其监察的范围不但包括文武百宫,还包括"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明文规定并保障职司监察的部门和官员有权奏弹贝勒等高级贵族,这在满族政治史上是首见的。从各方面压抑和约束满洲权贵,因都察院的设置而进一步制度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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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内阁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其时殿阁衔为四殿二阁,即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原内三院之一的内翰林院则分出另立, 不归内阁。雍正八年(1730年),定内阁为正一品衙门,雍正九年(1731年)增设协办大学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定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或各二人。大学士均加殿阁衔, 成三殿三阁之制, 即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体仁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惟保和殿大学士不常置。协办大学士不加殿阁衔。内阁职掌为“掌议天下之政,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而票拟本章则是其经常性的任务。
其内部机构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批本处、副本库、饭银库等,各有所司。内阁的职官除大学士(正一品)、协办大学士(从一品)外,还有内阁学士,满六人、汉四人,从二品;侍读学士, 满四人、蒙古二人、汉二人, 从四品; 侍读, 满十人、蒙古二人、汉军二人、汉二人,正六品;委署侍读,无定员;典籍,满二人、汉军二人、汉二人, 正七品;中书,满九十人、蒙古十八人、汉军八人、汉三十人,从七品;贴写中书,满四十八人、蒙古六人等。另有撰文中书,无定员,由大学士从汉中书内派委。
清代内阁在顺治康熙年间作为中枢机构,赞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国枢要总汇之所。但自雍正中叶设军机处之后,大政归由军机大臣承旨,内阁逐渐不再参与机要,权任渐轻,遂成以处理本章为主的行政事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 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宣统三年(1911年) 四月,改设责任内阁, 以军机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及协理大臣, 并定内阁官属。至此军机处遂废,而内阁复成中枢机构。
军机处
军机处指皇帝离京外出所在地方的军机大臣办事处所。清代军机处为中央枢要机构,为皇帝草拟谕旨、处理奏折、参决机务,故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无定时。皇帝在京之日,无论住在宫内或住在西苑、圆明园等处,军机大臣等均须入值军机堂(西苑军机堂在西苑门内,圆明园军机堂在左如意门内),无散值之旨,均不得离开。皇帝离京外出,军机大臣及章京等也须随行,于皇帝驻跸之处,设值房入值,候旨处理机务,称为行在军机处。如皇帝谒陵、热河行围、至盛京或各省巡幸,凡有行宫之处,军机大臣等均于宫门值房入值,或设蒙古包入值;如在行营,则于白布城东门夹道内设蒙古包入值;其在看城等处,则皆于黄布城左右设帐房入值;遇谒慕陵、定陵,俱随入陵寝门。
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总称。
清朝于入关前的天聪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入关统一全国之后,六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健全,直接对皇帝负责。
其中吏部为六部之首,专掌文官的任免管理及考核奖惩;户部掌管户籍财经的政令;礼部掌管学校教育、科举考试及礼仪、祭祀等事务;兵部掌管武职官弁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有关兵籍、武器制造、马匹饲管、武科考试等事务,并兼管邮驿事宜;刑部掌管刑罚及监狱之政令,受理刑事案件,对死刑案件则会同三法司以定谳;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实行官制改革,原有六部名称大都被废,国家行政机构权力职能被重新厘定和划分,遂有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以及军谘府、弼德院、资政院、盐政院、典礼院等新名称新机构的出现,六部掌管全国行政的制度至此而被改变。
都察院
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
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
清入关前即仿明制,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都察院,置承政、参政等官,无定员。崇德三年(1639年)复定,设承政一员,左右参政各二员,理事官满、蒙、汉各二人, 启心郎满一人、汉军二人,额哲库二人。
顺治元年(1644年), 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无定员;设左佥都御史汉一人,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若干人,由督抚兼任,不设专员。
此后,职官设置及下属机构时有增裁变革,至乾隆十三年定制:额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从一品)掌院事,左副都御使满、汉各二人(正三品) 协理院事;下设经历厅(初名司务厅)、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等办事机构,分别承办院属各项庶务。
其所属监察机构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雍正元年(1723年)始隶都察院。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 都察院改设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改十五道为二十道,按省设置;裁撤六科,另铸给都察院给事中印,设给事中二十人;撤销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及五城察院;增设研究所,有提调、编译各二人,购储书籍报纸,以供给事中、御史各员参考研究。
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顺治元年(1644年) 置,为正三品衙门;顺治二年(1645年)并入内三院,升为从二品衙门;顺治十五年(1658年)再设,顺治十八年复裁并。康熙九年(1670年),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为独立机构,遂成定制。
翰林院内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以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
翰林院属官有主事、典簿厅典簿、孔目、待诏厅待诏及笔帖式等。领庶常馆、起居注馆、国史馆。
翰林官员由进士选拔者,教习三年,又行考试,挑选优秀的留于衙门。
职责是在侍从禁廷,进值讲筵,记注起居,撰拟册诰等文,纂修书史等事,并有教习庶吉士,充乡会试考官、各省学政及入值南书房、上书房等项差使。
理藩院
清代有一个掌管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构,称为理藩院,与六部同级,它与都察院、翰林院及六部合称“在京部院”。
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农历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顺治皇帝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此外,理藩院还有附属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学等单位。
理藩院的职官有:尚书1人(满员,从一品),左、右侍郎各1人(满员,从二品),额外蒙古侍郎1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1人、满3人、蒙8人,均正五品),员外郎36人(宗室1人,满10人、蒙25人,从五品),堂主事6人(满2人、蒙3人,汉1人),校正汉文官汉2人,司务2人(满、蒙各1人),各司主事10人(满2人,蒙8人),银库司官、司库、司使5人(均为满员),笔帖式95人(满34人,蒙55人,汉6人)。共设官172人。此外还额设吏役147人。
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十年(1860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开始官制改革,理藩院更名理藩部,但司属机构仍沿袭旧制,只是把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等并入满档房,改名领办处,将原来蒙古官学扩充为藩言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奏定理藩部官制,新设调查、编纂两局,附属领办处,后改归宪政筹备处。
宣统三年(1911年),理藩部尚书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覆灭,理藩部机构也随之瓦解。
外务部
外务部是清末负责外交事务的最高机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六月初九日,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基础上,改置为外务部,从而在原有六部一院之外,又新添了一个部级机构,并且位列六部一院之前,由亲王领部务,称总理王大臣,尚书仅等于会办大臣。
其职官初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设尚书兼会办大臣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由皇帝特简;原总理衙门总办章京改为丞参厅左、右丞(三品) 及左、右参议(正四品)各一人;设郎中衔参事四人。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
外务部下设和会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务司、司务厅、清档房、电报处、银库等机构,职掌与总理衙门时同。另设丞参厅,其下设俄、德、法、英、日本五处,后改为股,不久俄德合为一股,光绪三十二年将五股合为翻译处,专管翻译东西洋各国文件并负责口译之事。
翻译处之翻译分头、二、三等及翻译学生。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设统计处,专门统计各省外事数字,如各国驻各埠领事、商人、聘用洋员、各省教堂、教士、洋商数目。统计处设提调、帮提调各一人,办事员二人。
宣统元年(1909年) 二月丞参厅下增设秘书股,专司收发机要文件、拟稿及编辑业务,八月又设机要股,专司收集机密消息及发布新闻,至此丞参厅下有六股。
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成立责任内阁时,改革外务部官制:裁总理王大臣和会办大臣,改尚书为外务大臣,一人;改左、右侍郎为副大臣,一人;增设丞参上行走、丞参上学习行走、参议上行走各官。外务大臣掌主交涉、昭布信德,保护侨人佣客,以慎邦交,副大臣佐助之。 通政使司
简称“通政司”,明清时期负责接收并递进本章、沟通上下讯息的衙门。相当于秦汉之公车司马令,隋之谒者台大夫,唐之四方馆及宋之通进银台司、提辖诸道进奏院、判登闻鼓院、检院等。明置通政使司,职掌呈转及封驳内外章奏并引见臣民之言事者等。其对内外章奏、四方陈情或控告不法等,均可先拆封启阅然后奏闻。清沿明制,仍设通政使司,但其事权视明代大为缩减,仅为掌受各省题本,校阅后转送内阁,对其中违式本章,予以奏劾,而对清代最重要之官文书奏折则无权接收。其主官通政使,可以参预朝廷洪疑大狱之讨论并兼领登闻鼓厅,列为中央九卿之一。其职官除通政使之外,有佐辅官副使、参议满汉各一人,属官有经历、知事、笔帖式等。因明清通政使司与宋代通进银台司之职掌类似, 故有“银台”之别称。
内务府
内务府是清代管理宫廷事务和上三旗包衣政令的机构,全名“总管内务府”。顺治初年设立,统领镶黄、正黄两旗包衣, 管理皇室家务,并随侍宿卫。顺治八年(1651年) 摄政王多尔衮死后被罪,正白旗收归皇帝自将,正白旗包衣遂由王府家奴转入皇室,归内务府统辖,成为上三旗包衣之制。
顺治十年(1653年)六月,裁内务府,改设十三衙门管理宫廷事务, 以宦官与包衣近臣兼用。
顺治驾崩后,复裁十三衙门,仍设内务府,遂成定制。凡宫廷内部的人事、仓储、财务、典礼、祭祀、警卫、刑狱、工程、制造、农林、畜牧、渔猎及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事务,及上三旗包衣的全部军政事务,统由内务府管理。
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无定员,总领府事;堂郎中一人,堂主事、委署主事各二人,以及笔帖式等职,掌管府属文职铨选、稽察督催七司等处所承办的各项事件,以及办理文移档案等事务。
内务府下设广储、都虞、掌仪、会计、营造、庆丰、慎刑七司及上驷、武备、奉宸三院,分掌各项具体事务。并置敬事房,专管太监事宜; 三旗参领处, 管理三旗包衣事务;三旗包衣骁骑营、护军营、前锋营,分司宫内值宿守卫及导引扈从等事。此外,还设有御茶膳房、官房租库、养心殿造办处、三旗庄头处、三织造处、张家口外群牧处、打牲乌拉处以及行宫、园囿等四十几个下属机构,职官三千余人,活动范围遍及京畿、直隶、奉天、吉林、口外蒙古地区及浙江、江苏一带,所管事务也不仅是皇帝家事和宫禁事务,对国家庶政亦有所涉及。
宣统三年(1911年) 清帝溥仪逊位后,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清廷签订的《优待皇室条件》,溥仪仍居紫禁城内,内务府继续保留至1924年溥仪被冯玉祥等驱逐出宫为止。
国子监
国子监也称“国学”、“太学”,是掌管国学政令的机关。清初沿袭明制,国子监有二,在北京者称为北监,在南京者称为南监。
顺治七年(1650年),改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只留北京国子监。清国子监最初隶属礼部,后由本监自行办理。
雍正五年(1727年) 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掌国学之政令,对入监学习的贡生、监生及八旗官学生,进行教育考核。
国子监设祭酒满、汉各一人,司业满、汉、蒙各一人,以掌监事。监内设有绳愆、博士、典簿、典籍等厅, 以分理各项事务。设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为讲习之所。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学部设立后, 国子监并入学部。
光禄寺
清沿明制,于顺治元年(1644年) 设立光禄寺,最初隶属礼部,顺治十五年(1658年)独立,顺治十八年(1661年)复隶礼部,康熙十年(1671年) 再由礼部分出。
光禄寺设满、汉寺卿各一人,秩从三品;少卿满一人、汉二人,康熙三十八年裁汉缺一人,秩正五品。乾隆十三年(1748年) 特简大臣总理寺事。内设典簿厅,大官、珍馐、良酝、掌醢四署及当月处、银库、黄册房等机构。光禄寺职掌朝廷庆典祭祀而预备筵宴及供给官员、贡使食物等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官制改革,光禄寺又并归礼部。
太仆寺
清朝于顺治元年(1644年) 设立太仆寺,附于兵部武库司,掌管储直隶、山东、河南、江南额征马价银两,岁终考核奏销,并预备巡幸沿途需用马驼等事。
康熙七年(1668年),将直省额征马价银归并户部考核奏销;康熙九年(1670年),以兵部大库口外种马二厂归太仆寺管理。
雍正三年(1725年), 另建衙署,太仆寺始为独立机构。
嘉庆六年(1801年),复将巡幸牵驼驮载等事拨归护军统领衙门经理,从此太仆寺专司两翼马厂事务。设卿,满、汉各一人,领寺事; 少卿, 满、汉各一人,佐之。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增设兼管大臣一人统掌寺务, 嘉庆十三年(1808年)复停。
太仆寺所属初设员外郎、主簿等官分办事务,但未分定职掌,等到乾隆六年(1741年)始建左司、右司及主簿厅等内部机构,分掌寺属各项事务。所辖边外内蒙古地方之左右两翼马厂,设统辖总管一人、总管二人(左右翼各一人)以及翼长、协领、副协领、牧长、牧副、牧丁等管理牧放等事;设副管、防御、骁骑校、护军校、护军等分掌侦捕事务。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太仆寺 曾一度并入兵部,旋复独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兵部改为陆军部,太仆寺所掌两翼马厂诸事务亦划归陆军部管理,于是裁掉太仆寺。
詹事府
顺治元年(1644年) 沿明制设立詹事府,不久裁掉,并于内三院;顺治二年(1645年)复置詹事府;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裁。康熙十四年(1675年),复设詹事府。
詹事府职掌初沿前代,辅助东宫太子,康熙以后不明立太子,于是詹事府成为专为翰林官迁转之地,职同翰林,于禁廷侍班会议,纂修实录、圣训及充任殿试考官等。詹事府设詹事、少詹事,俱满、汉各一人,掌理府事。下设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赞善,洗马,主簿,均满、汉各一人。汉员分别兼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衔。
詹事府内部机构有左、右春坊,司经局及主簿厅。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裁掉詹事府,并入翰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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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06-01
努尔哈赤起兵时实行的是军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王公贵族,重大决策由贵族共同讨论决定,是为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后皇太极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仿明朝制度设立六部,试图逐渐削弱满洲贵族权力。皇帝试图实行中央集权的努力主要集中于清朝前期。

清朝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顺治皇帝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由自己亲自掌握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变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三旗的实力,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有所削弱。

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康熙皇帝设立南书房,起初是康熙帝为了与翰林院词臣们研讨学问,吟诗作画而设。因在乾清宫西南角特辟房舍故名南书房。由于南书房“非崇班贵檩、上所亲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核心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这使南书房“权势日崇”。南书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同时将外朝内阁的某些职能移归内廷,实施高度集权的重要步骤。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军在西北与准噶尔蒙古激战,为及时处理军报雍正皇帝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改称军机处。乾隆皇帝即位后服孝,安排数位“总理事务王大臣”进入军机处,故改名总理事务处。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满亲政,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自请罢职,恢复军机处名称,自此遂成定制,军机处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核心权力机构,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几乎可忽略不计,政治权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为清代中央集权制度的顶峰。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