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在一家4S店工作,是税务会计,厂家寄过来发票,因为快递的原因,发票丢失了,快递出具了丢失证明,根据规定,我需要把丢失证明寄到厂家,让厂家出具抄报税证明,我拿到证明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才可以入账,但是在联系厂家出具抄报税证明过程中,厂家QQ基本不回复,打电话也是不然不接,不然说正在办理中,因为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天,等厂家再寄到已经超过180天期限,并且看出具的时间也是超期以后,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单位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没有抵扣,合计金额7万多,公司认为是我个人原因造成,因为和厂家沟通不及时导致,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提供资料办理逾期认证手续,可是到了省局因为一定的原因拒了,我也在事情发生不就离职,可是现在联系到我,通知我不过不赔偿就会告我,请问,在这个事件中,我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真的有,比重多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