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故意在工作中导致公司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嘛?

我以前在一家4S店工作,是税务会计,厂家寄过来发票,因为快递的原因,发票丢失了,快递出具了丢失证明,根据规定,我需要把丢失证明寄到厂家,让厂家出具抄报税证明,我拿到证明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才可以入账,但是在联系厂家出具抄报税证明过程中,厂家QQ基本不回复,打电话也是不然不接,不然说正在办理中,因为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天,等厂家再寄到已经超过180天期限,并且看出具的时间也是超期以后,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单位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没有抵扣,合计金额7万多,公司认为是我个人原因造成,因为和厂家沟通不及时导致,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提供资料办理逾期认证手续,可是到了省局因为一定的原因拒了,我也在事情发生不就离职,可是现在联系到我,通知我不过不赔偿就会告我,请问,在这个事件中,我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真的有,比重多少?谢谢

关于你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得看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无明确的约定,关于你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及公司是否存在经济损失,得由用人单位进行事实证明。并不是用人单位说你给公司造成损失了损失的事实就能成立,一般的过失情况,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损失也是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之一。
即使因为你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确实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公司规定应赔偿损失,但也不能克扣你全额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不得超过工资的2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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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23
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处于一种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工作中产生的后果要全部归于委托人也即公司!实际生活中,一般损失应该由公司来承担。 至于公司是否有追偿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的,且只有基于员工是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成立,且必须是公司负责举证,就算成立也只是享有一定追偿权,这中间过程还很复杂,个人建议你无需太过担心,如果实在不放心可以找当地律师再咨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