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社保需要交滞纳金吗?

如题所述

单位欠缴社保费,会产生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各地区,不同的补缴时间,办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①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欠缴社保费会产生滞纳金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9-01

国家法律明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若单位因非社保系统问题而出现社保费用欠缴需要缴纳滞纳金。

一、法律明确对于不按要求缴纳社会费用并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1)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各地明违反社会保险法必须缴纳滞纳金

以深圳为例子,当地发布的《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滞纳金的再次提示》(2),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必须按照要求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欠缴金额×0.5‰×欠缴天数

(一)例子一:某用人单位2012年6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额缴纳,如其2012年7月1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05元,如其2012年7月2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10元,以此类推。

(二)例子二:某用人单位于2012年6月15日申请为某员工补缴2012年4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5000元,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900元,则截至6月15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为900+900×0.5‰×46(5月1日至6月15日)=920.7元。

三、根据个人经验,现阶段国家对于缴纳社保费用管理是很严格的,单位只要因非社保系统问题而导致当月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部门系统若出现系统问题一般进行明确公示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缴费),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滞纳金,因此对于社会保险费建议当地在当地要求的时间内进行缴纳。

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出现欠缴社保费用需要缴纳滞纳金。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国政府网

    《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滞纳金的再次提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2个回答  2017-09-01

单位欠缴社保需要交滞留金。

一、社保的概念

社会保险(1)简称社保,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单位欠缴社保需要交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欠缴金额×0.5‰×欠缴天数,以深圳市(3)为例,某用人单位2012年6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额缴纳,如其2012年7月1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05元,如其2012年7月2日前来缴纳,则应缴纳10010元,以此类推。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4)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另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温馨提示

职工如遇单位经常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无法享受社保权益的,职工可向当地社保局举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资料

    社会保险.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1章第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滞纳金的再次提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4章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第3个回答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