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三年后追讨社保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人社部的批复观点解读,1、2年的时效还是要适用的。2、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持续行为超过2年,要从违法之日起补缴。3、社保部门追诉时,未缴纳的社保行为终了超过2年,那么已经超过时效。4、出于维护职工权利,对于超过时效的情形,劳动者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公司还是要补缴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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