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意义在于提高效率,减少浪费,杜绝腐败,让国有资产更好的发挥作用。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后,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归于一个透明的“屋顶”下,国有资产统计评价、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统一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屋顶”下面分地方金融行政
经营性资产、一般性经营资产、文化性经营资产三大块,分别由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党委、政府文化资产管理机构监管。一般性经营资产又分为现有
国资委监管、暂时授权部门监管和脱钩改制移交的企业三类。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深化国资
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转变
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资监管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为确保权责一致、共管到位,明确现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公共职能的个别国有企业,由政府统一派出
监事会或专职监事,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统计评价、清产核资、产权管理和财务监督等资产基础管理,授权主管部门履行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
资本运营、改制重组、收益管理等职责,并由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