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的特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政治性。政治性是一切国家组织的共同属性。

二、公务性。在各种社会组织中,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向全体国民提供服务。

三、合法性。合法性是政府组织的一个鲜明特征。

四、广泛性。

五、权威性。政府组织是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权的机构,它所制定的一切法律,一切合法的规定、命令,凡所涉及到的管理对象都必须遵守,如若违反,即可运用法律和政纪进行制裁和惩戒。

六、系统性。政府组织是按照一定的目标结构、部门结构、权力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七、发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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