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只要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什么错了

  一、本题表述不准确,或不严谨,因而是错误的。

  二、解析:

  1、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题目中只是表述了“只要发现”的意思,并没指出这个“发现”必须是要有“确切证据”这个前提。

  三、关于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公司邀请某明星出席演唱会,约定先付演出费一万元,但发现歌手生病住院难以成行时,该公司即可以不向某歌手支付约定的一万元的演出费;又如:某银行放贷前,由于市场情势骤变,发现贷款的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其无力还贷,该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

  这里的抗辩情形是明确的,有确切证据的。而不是单凭本方的“发现”即可作出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1-25
行使你的权利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经营状况确实恶化且不可逆转,最终影响债务偿还;2,债务人已经做出所有补救措施仍然不能挽救;3,任何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剥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期限的问题,不能说你一发现就立马去行使,这需要缓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