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中的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 民诉法第146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民诉法第150条第4项规定的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请问这两条有什么区别。如果被告因被刑事拘留无法参加诉讼,应该延期审理还是中止诉讼?为什么?如果原告因突发疾病入院治疗无法到庭,应该延期审理还是中止诉讼?为什么? 希望能回答的详细一点。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