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解释是什么?什么程度叫做“危险”?

不一定要事关人身安全吧?关系到财产权和私有财产使用权也可以吧?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引起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共同危险行为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第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者须为两人以上,但损害结果只是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所致,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且真正的致害人不能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一般由自然人构成,但在某些情况下,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也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

第二,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过错,只能是共同过失。它具体表现为数人在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时,本应当注意避免致人损害,但却由于疏忽或懈怠,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进而造成了损害的发生。

第三,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由于真正的致害人不能确定,故一般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指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后民事责任的承担。由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故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该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中的任何一个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不能确定各危险行为人致害原因的大小。因此,在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一般采取平均分担的方式来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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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11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责任就是指在共同危险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损时,为使无辜的受害人得到赔偿,而对全体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