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1、所有药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入库、销售,购进药品验收工作由药方验收员负责; 2、验收员应根据“随货同行单”内容和购进记录,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3、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2小时内验收完毕; 4、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5、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6、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验收员应及时填写报告单,交给质量管理员,并退回供货商; 7、验收合格的药品,交仓管员入库或交各柜组营业员按药品陈列与储存要求分类摆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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