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当方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让签署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最后离职证明是辞退,请问协议是否有效?

一开始公司辞退员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随后协商可以按照协商处理,但员工没有答应人事经理对补偿金的减少,所以最后公司还是按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让员工签署的解除劳动协商确反而写的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了工资发放日期和经济补偿金额,而且协议当中写明甲乙双方对本次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有其他争议,一方不应任何理由追偿补偿金或赔偿,最后出具的离职证明是辞退的证明,从整个过程人事都是按照单方面辞退员工,唯独解除协议写的是双方协商解除而且不能追偿,事后了解到公司没有按正常程序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推翻解除劳动协议书,追偿赔偿金事宜,请大佬们支招,非常紧急,谢谢

第1个回答  2019-09-11
仔细看一下,如果你签字就没有啥办法了签之前你可能也不能看合同,这样合同很难看的如果有异议你就不能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这种情况怎么样就合伙去找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19-09-13
不合法,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诉。追问

但是法律人士一致认为协议有效,无法推翻协议,再继续追偿或者赔偿了,怎么破,仲裁员没有明说也能听出来,他们更偏向单位,而么看我提交的单位单方辞退的证明

第3个回答  2019-09-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追问

相关法律我都已经看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