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是不适用工伤的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在职工上下班途中,只有遇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事故伤害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即在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对事故情况的认定书之后,在认定书中这名职工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的责任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
当然,这也是要分不同情况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
《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 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还细化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
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最后,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
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