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怎么算

如题所述

1.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在受伤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应以其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原工资标准。若工作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工资总额除以月数计算原工资标准。对于工作不满一个月的职工,在没有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来确定原工资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在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评定后,将停止发放原待遇,改为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如果工伤职工仍需治疗,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3. 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计算;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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