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已连续工作13年,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本人提出,还是单位必须主动执行

我是1997年11月份参加工作,已连续工作13年,2003年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保是从1998年1月开始缴交),本人想在此次合同期满后,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在合同到期前单位要求填写合同期满意见时,是否需要本人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才有义务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填写“申请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且单位继续只签固定期限合同,单位这样做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从字面上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么不续签,如果续签,就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因为从证据角度来讲,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只要其“提出”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法律推定他提出的就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他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提出的才能免责。《劳动合同法》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规定给用人单位,等于劳动者不说也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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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6
签固定期也是合法的。

如果你想签无固定期的,还是自己提出为好,不然公司怎么知道你的想法呢?

另外,时间不存在问题,不是从有合同有保险的日期开始算的,是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的,也就是97年11月。包括索赔什么的,都是按这个时间为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9-26
够十年就可以了。可是一般的地都是到9年让你重新签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