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已经依法起诉的,原来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是不是就无效了?

如题所述

裁决书不一定无效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如果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而如果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并不表示原仲裁裁决就已经无效了,只是暂时不生效,要视法院审理情况来确定是否生效:如果向法院起诉的一方向法院撤诉的,则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执行;如果法院进行了判决的,则仲裁裁决才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无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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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9
劳动争议案件已经依法起诉的,原来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是无效的。因为起诉而没有生效。追问

假设我申请仲裁提了三个请求,支持了一个,我单独起诉那未支持的两个请求的话,原仲裁裁决书支持的那个请求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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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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