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笔迹鉴定;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辩论中,被告理屈词穷的只能在那里狡辩,法官也基本搞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审理本案的核心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协议》中的签字是不是被告所签,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被告笔迹鉴定,并且明确了假定《协议》是被告所签;被告败诉,法官给了被告三天考虑是否要做笔迹鉴定。原告没有等到二次开庭,二十天后就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官对此解释为;被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法官一反常态地采取了闪电战术迅速停息了这一场马上明辨是非的较量……请问法律界高人;法官有权利不经笔迹鉴定,只讲被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可以吗?法官这么玩儿是不是太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