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迟到辞退要赔偿吗?

如题所述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员工因迟到被辞退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迟到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但迟到并不在这六种情形之中。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在以下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提供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
2. 劳动者因病,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 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的;
4. 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求降薪续签,劳动者不接受并提出离职的;
5. 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购买保险等,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
6.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辞退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因此是税前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发放时间一般是办理离职手续时,不应当扣税。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迟到的情况,通常会认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具体情况下可能会实施惩罚性处罚措施。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以进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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