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处伤残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有伤残者需要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伤害以十级伤残为例: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各项赔偿解释: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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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08
一般来说,多处伤残的,以级别最高的为准,2到4级的,每多一处伤残,比例提高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比例提高4%。赔偿比例最多不超过100%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2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n n
  C=Ct×C1×(Ih+∑Ia,i)(∑Ia,i≤10%,i=1,2,3……
  i=1 i=1
  n
  n,多处伤残) (Ih+∑Ia,i≤100%)
  i=1

  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
  n
  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h +∑Ia,i ≤100
  i=1
  %;
  n
  ∑Ia,i——“∑” 这个符号读“西格玛”,在数学上是
  i=1
  指数连加的意思。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连加,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
  n
  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i≤10%)。
  i=1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关键在于对公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笔者结合个案经验和审判实践对各指标分别作出自己的解读:
  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是20年,即用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就是伤残赔偿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由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根据案情在0%≤C1≤100%中确定,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
  n
  ∑Ia,i——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总和,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
  i=1
  n
  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i≤10%;
  i=1
  n
  (Ih + ∑Ia,i) ≤100 %。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
  i=1
  n
  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i≤10%指除一个
  i=1
  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可用伤残赔偿指数除以10来计算,即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但附加指
  n
  数连加的和不能超过10%,即超过10%的按10%计算。Ih+∑Ia,i≤
  i=1
  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这里有两个限制最高原则,类似刑法数罪并罚中的吸收原则,即一旦数罪中某一重罪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刑,其它的轻罪就被吸收了。
  三、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
  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为了便于进一步理解上述公式,在审判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举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1、受害人分别构成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伤残,不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32岁,属于光山县城镇居民,可以适用2006年度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9810.26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9810.26元/年×20年=196205.20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六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五处伤残为6级、7级、8级、9级、10级,附加指数分别按5%、4%、3%、2%、1%计算,它们的和为15%。由于各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和须小于或等于10%,15%也应按10%计算。故本案受害人的综合伤残指数为:60%+10%=70%。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196205.20元(Ct)×100%(C1)
  n
  ×70%〔60%(Ih)+10%(∑Ia,i)〕=137343.64元。
  i=1
  这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70%,即比多等级伤残中最高级5级高一级:四级,但最高不高于四级伤残。
  也有观点认为案例1中综合伤残指数为:60%+5%+4%+3%+2%+1%=75%。这种计算好像更加合理,有利于保护
  n
  受害人的权益,但不符合公式中∑Ia,i≤10%,即附加指数总和 i=1
  不能超过10%的规定。是不是应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案例2、 一人两处伤残均为一级残,由于最高伤残等级已到100%,就按100%计算,而不是200%或110%。
  案例3、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最高伤残3级: 为80%,其它4级、5级、6级、7级的附加指数分别为7%、6%、5%、4%,按公式为80%+(7%+6%+5%+4%)=80%+22%=102%。但是赔偿不能按102%计算,应当是80%+10%=90%计算。 因为多等级伤残附加指数之和的赔偿比例不超过10% 。即(7%+6%+5%+4%)总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
  案例4、王二驾驶机动车将张三撞伤,王二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三负事故次要责任,张三经过法医鉴定后,认定为2处8级伤残,1处9级伤残,3处10级伤残,那么按照200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算,(推定主次责任划分为7:3开)就是:
  C=9810.26元/年×20年×70%×(30%+3%+2%+1%+1%+1%)=52190.58元。
  上述公式明确规定应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在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从“解释”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有特殊规定来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