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房屋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有吗?

2004年,我单位(私营企业)以房改名义为职工房改,单位没有将房屋公摊面积(过道、楼梯、公厕等)没有卖给住户,即,楼梯间等公用部分不计入售房面积,房屋分割后(2004年)房产总证还剩余公摊面积。(该房屋性质为私有)
今年5月政府对该房屋实施棚改征收拆迁,县征收办依据县政府33号文件《xx政府关于继续岀售公有住房和房改售房中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的通知》中的附件1〈xx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施办法〉中第五条:“单位向职工岀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梯间等公用部分不计入售房面积)”。为此,他们将总房产证上剩余的公摊面积无偿分摊给住户。请问,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了吗?我该怎样维权?谢谢!(有土地证)

  你可能偷换了概念。
  一、2004年房改时,这个企业恐怕还不是你私营的吧;
  二、本来属于公家的那些公摊面积,改制时,也没有文件规定是你的吧。
  那县征收办的文件,跟你有什么关系呢?你又有什么权利要维护的?追问

1.97年就是私营企业 2.整栋宿舍含公摊均已买了(有政府文件) 3.县征收办根据政府(98)33号文规定注销产权证

追答

  原则上,政府文件仅适用未改制的企业。
  但你说的全部买下,可能在手续上是不健全的,比如对国有土地的转让,是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知你的公摊面积部分交了没有?如果没有,那原来那个文件本身就是不合法。
  如果你已经按国家法律规定,正式缴纳了国有土地出让金,恐怕也不会有什么房改房的。因为,那些房子就是你个人的,凭什么房改房?很显然,你当时不可能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的,最多不过是地上建筑物的所用权(部分而已)。

追问

土地是国有出让。 全部拥有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证为证

追答

你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何来的土地证?这个证就是不合法的,应当注销。

追问

1.缴了土地出让金的 97年改制为私企

追答

依你所述,何来的房改房?建议,不要只看到对自己有利东西,当初改制时,肯定还有其他条件,一定是"打包"处理的。你最好咨询当地律师,网上问,解决不了问题,没有详细材料,谁也回答不了,这种钱就不要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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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0
没有卖公摊,如果你们可以使用,那就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