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从某单位职工手中购买了一套该单位的集资建房。1楼是门厅及车库,楼上12层为住宅。车库面积较小,只能停下8、9辆车,并为该单位职工所占据。现在,住在楼里的职工不让外来购房者的车辆停放,称车库为单位所有,职工停放,是单位为职工谋的福利,但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车库产权属于单位。
问:该车库属不属于公摊面积,是否为全体业主共有(房产证上写的建筑面积是185.6,公摊面积18.01),购买该单位职工房屋的外来居民,能否享受停车权利。
如果一楼车库是有门独用的车库不算公摊面积,不是全体业主共有。
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独用车库的使用权归属的从其约定,车库的高度不足2.2米是不计建筑面积的。
如果车库是开放式的车位,产权人不能确定的无论是否计算在公摊面积以内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分摊原则: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摊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