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板有三个公司,我与其中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这三个公司的工作都要做,这违反劳动法吗?

我们老板有三个公司,其中两个是本市工商注册的。三个公司,每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不同的。我的劳动合同是与其中一个公司签订的,但是经常要做一些与另外那两个公司相关的工作,相当于一个人负责三个工作岗位,而签了劳动合同的公司现在并不怎么赢利,也不给大家涨工资,这样合理吗?在这种情况的公司上班,劳动者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以后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个公司破产了,员工应该怎样维权?

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问题,你自己需要收集一点在那里工作的证据,试用期间提前一周比较合理,这是从劳动法的角度看问题;当然还是最后跟老板友好协商,适当提醒他你又什么权利。追问

就是不知道怎么提醒他我有什么权利,我不知道怎么说,不知道引用那条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我应该怎么说?哪条法律法规支持我?
现在并不是试用期了,已经工作两年了。情况是这样:办公地点就还是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地点,所以没有什么三个公司来回跑去上班的证据。上班打卡也只有一张卡,合同也只是跟其中一个公司签订的,只是接触的业务量是三个公司的,但是这是明面上看不见的啊,具体要哪些资料才能作为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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