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辞职说要三个月才能走,请问这合理吗?

我提交了辞职信,但公司不批,说要三个月来交接工作,要我带一个新人,要让他可以上手为止,并且我已把我跟她谈话用手机录音了下来,并且我在谈话中有提到我提交辞职信的日期,请问这可以做为提交辞职信的证据吗?我这个谈话录音可以用来告公司不合法吗?
到现在公司还不肯让我走,说要五个月移交,更加郁闷,还有我把我主管签名的辞职信复印了一份,但那封辞职信是打印的,连我的名字都是打印出来的,请问一下这样的辞职信可以当证据吗?

谈话录音不会被采信。除非征得被录音人的同意后才有一定的效力。你可以通过邮局快递辞职通知书,查询收到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便可离职并要求主动办理工作交接,无须批准。期满后就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一次性结清应得的劳动报酬,15天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拒绝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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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05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只需要提前30天辞职,30天 应该可以正常的交接了,你要递辞呈最好以邮寄的方式吧,公司一般都很无赖的.
第2个回答  2010-03-06
一般劳动法规定是提前一个月。三个月确实太长了。你可以去起诉他们了。
第3个回答  2010-03-06
辞职,要三个月才能走,没有法律依据。点击“上海小律师”(用户资料)有联系方法。
第4个回答  2010-03-05
可以做为提前辞职信的证据,录音就是证明。

希望你早日完成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