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并没有原告撤诉后被告还能否提起反诉的规定。反诉在实体上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可非议,在程序上不独立,反诉在程序上是依附在本诉的程序上的,反诉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
法律分析
反诉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独立性表现在:第一,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的起诉日后无论是自愿撤回或是被驳回,对反诉的审理均不影响,法院仍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第二,反诉是在本诉经法院受理后提出的,是同本诉相对的(对本诉原告提起的),如果反诉提出在先,则该反诉就是本诉。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方均主张过错在对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则先提出请求的是本诉,后提出的是反诉。第三,即使没有本诉的存在(已结束),被告也可以另外单独地启动新的诉讼程序。因为,反诉本身就是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与本诉进行合并审理。第四,反诉的独立性还表现在,不论原告提出的本诉是哪一种,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诉。也就是说,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之诉,被告可提出请求确认的、请求变更的或请求给付的反诉;对原告提出的变更之诉,被告也可以提出请求确认的、变更或给付的反诉;原告提出给付之诉的,被告可以同样提出请求确认、变更或给付的反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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