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长期病假工资待遇规定

如题所述

事业单位职工长期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不同而有所差异。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计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5%,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档次标准的5%,特殊情况下超过5%的,需报所在区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资待遇会有所调整。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事业单位病假工资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即使有着比其他一般职业更高的工资待遇却也会因为病假的原因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而进行适当地扣减工资,但是病假是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够成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的借口,所以有存在非常严格的扣工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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