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合同,也没买保险,还更换公司名称,怎么告?

我是2008年6月4日进入公司至2009年3月1日离开公司(我辞职的),在此九个
月工作期间,公司并没有像他承诺的,不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
保险。我的月薪是1000元加餐补116元。离开后想去劳动仲裁去起诉该公司,但与到一个问题:进入公司时2008年7月公司名称为:南宁某某桂林分公司,2008年9月底公司又改名为:南宁11某桂林分公司,今年2009年3月底公司又改名为:桂林某某服务公司(性质成了个体,财务独立核算)之前都是由南宁总公司核算,并且三个不同的法人, 老总说就算我去告也告不了,说公司不存在了,不会有人赔偿,真的是这样吗?如果告,我该写那个公司呢?他们就可以这样逃避责任吗?我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不想放过他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所以,你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可以是3个单位)的话,必须掌握你与这3个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1、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的2倍工资;2、建立劳动关系后的社保补缴;3、如果有加班情况,可以持证据主张加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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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1
呵呵
你最好咨询律师的
网上也有很多律师免费咨询的
第2个回答  2009-04-01
广东胡律师:

你提供在此公司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公司名字更换了,你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仲裁是依然可以得到: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齐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