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6月4日进入公司至2009年3月1日离开公司(我辞职的),在此九个
月工作期间,公司并没有像他承诺的,不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
保险。我的月薪是1000元加餐补116元。离开后想去劳动仲裁去起诉该公司,但与到一个问题:进入公司时2008年7月公司名称为:南宁某某桂林分公司,2008年9月底公司又改名为:南宁11某桂林分公司,今年2009年3月底公司又改名为:桂林某某服务公司(性质成了个体,财务独立核算)之前都是由南宁总公司核算,并且三个不同的法人, 老总说就算我去告也告不了,说公司不存在了,不会有人赔偿,真的是这样吗?如果告,我该写那个公司呢?他们就可以这样逃避责任吗?我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不想放过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