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三十八条最好详细的讲哈;或给个案例

如题所述

举例,根据治安法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规定,行为人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如行为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行为人有伤情不适宜近期内在拘留所内羁押,行为人提出申请或者拘留所提出不适宜羁押情况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行为人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待行政复议结果生效或者行为人伤情恢复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一千元罚款是必须得在公安机关做出处罚之后就得交的,钱先交,至于复议的情况先不考虑。追问

第一百三十八条是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分决定书,,,,,,(什么是一式多份决定书)?文书的文号都是一个吗?还有上面的内容怎么理解能举个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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