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我去年12月应聘一单位会计岗位,试用期3个月,但至今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如今我想辞职,上星期五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但是单位领导对该申请不予批准!而且其公司规定是“试用期内提出申请需领导签字准许三天后才能辞职”,那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而且我还压了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求救啊。我该怎么办,怎么保护自己?实在是对公司失望不想做了。
"公司及员工双方可根据下列规定的通知期以书面通知行政人事部及对方终止受聘合同,试用期员工的通知期为7天,正式员工的通知期为一个月."
公司规定是这样的,那我是可以提交辞职报告后3天走还是要遵守公司规定1星期呢?
提前3天就可以了,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来。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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